民法典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您好:民法典中调整人身关系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没有变。
婚姻家庭编不仅要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也要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依当事人意志随意处分,不以利害得失为转移。身份法中强制性的规范较多,国家为保护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实现实质正义,公权力的干预范围较广且深。如禁止家庭暴力,就是以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需要多机构合作***同解决的社会问题。婚姻家庭法范畴的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受到多种限制。例如,婚姻家庭领域中身份行为的主体年龄受到特别限制,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才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自然人才具有收养行为能力。再如,某些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自行表达其真实意愿。婚姻家庭编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稳定或相对稳定的,因为它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是一种长期的或永久的伦理结合,而不是或不应当是基于利益的短暂的结合。血缘关系不可能解除,婚姻关系也是以永久***同生活为目的的,尽管现代社会离婚率高企,但人们的对婚姻的愿望依然是“百年好合,永结同心”。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不同:婚姻家庭立法所设立的夫妻之间、亲子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同生活的需要,以养老育幼、相互扶助为目的,是婚姻家庭法伦理属性在法律规范中的体现。
因此,可以说婚姻家庭法律中的某些权利是具有义务性的权利,某些义务又是具有权利性的义务,归根结底,这是由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家庭生活***同性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