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0万以上20万以下,案发前已归还,判几年
案发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争取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尚正甫,男,汉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人,大专文化。2002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律师专业;2002年7月至2009年1月在外务工;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在腾冲固东镇政府安监站工作;2011年10月至今在腾冲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
2015年3月以来,人社局开展了专项资金检查。在对全局专项资金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2013年8月1日在退还腾冲公路段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工作中,存在交入至清退间隔时间短,不符合工程建设周期,且退款支票存根联上显示的领款人签字为人社局工作人员,经办人尚正甫存在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
经纪委调查组核实,2011年10月以来,尚正甫在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期间,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清退工作。2013年6月18日,腾冲公路段将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交入人社局账户。
此款未退回腾冲公路段账户,而是于2013年8月1日,被尚正甫以虚构退款通知书的方式骗取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此笔资金转入其朋友的一个农村信用社账户。2013年8月1日,尚正甫拿着其朋友的身份证、储蓄卡到腾北商场信用分社取现15万元,用于归还本人在信用社的个人贷款。
又分别于2015年8月3日、6日、13日、27日在不同的ATM自动取款机分8次取出现金2万元,用于偿还本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以上17
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3年至今2015年,一直被尚正甫挪用。目前,尚正甫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国普法网-《刑法》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小科员挪用大公款——腾冲市人社局尚正甫挪用公款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