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分析比较不同国家同种法律和分析评价法律的话,要注意哪些方面

中国和韩国中作为撤销外国仲裁裁决事由的公***秩序

韩国法中的公***秩序

根据韩国仲裁法第36条第2项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不得违背“大韩民国的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如果受诉法院发现仲裁裁决的撤销之诉有前述事由,其应当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而且在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3项(外国判决的效力)中也规定“判决效力的承认不得违背大韩民国的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

以上表述虽与《纽约公约》存在法条表达的形式差异,但其实质内容相同。

在韩国,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有以下三种:1、根据《仲裁法》第38条;2、根据《纽约公约》;3、根据《仲裁法》第39条第2项。

1、中国法中的仲裁裁决执行制度

在中国,仲裁分为国内和涉外两个部分。涉外仲裁特别规定于仲裁法第7章(第65条—73条)。另外,法院根据纽约公约作出是否执行外国仲裁判决的裁定。

2、中国法对公***秩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1986)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和国的社会公***利益。”另外,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利益,第260条第2款则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但是也有人认为,在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中有意省略了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中的“社会公***利益”一词。根据这一主张,涉外裁定的撤销与拒绝执行,仅以民事诉讼法第 260条第1款为其根据。另外,仲裁法第58条中将“社会公***利益”规定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在第23届IVR世界大会「21世纪的法和法文化——多样性和统一性」上马克?维恩?霍克指出,在今天的欧洲,其多元的法体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欧洲存在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EU)法的三元法律构造。另一方面,还包括譬如象国际体育组织那样的公***组织之外的广义的法,以及移民社会保留下来的习俗和规则。在欧洲统合过程中,多元法体制造成的重要问题之一,即为移民社会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