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是以海岛风光和历史佛教名山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洛迦山、豁沙山和朱家尖景区四部分组成。第四条 设立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舟山市人民政府派驻在普陀山的派出机构,受管理局领导,履行各自职责。

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其保护、规划工作受管理局指导。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局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好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海天佛国”特色,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确定风景名胜区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的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商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规划和布局,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和其他服务业依法进行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社会治安、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九)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景区,应划分为一般景区和主要景区。

一般景区的详细规划以及居民点规划,由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要景区的详细规划和景区内主要景点、重点项目的设计,由管理局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详细规划景区和各景点时,要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注意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国家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八条 已批准开放的寺庙的维修、改建、扩建,由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出方案,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未批准开放的寺庙的维修、改建、扩建,有关单位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管理局审查前,应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第九条 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首先报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从事各项工程建设、设置广告的;

(二)因风景区工程建设或栽培、科研需要砍伐林、木(竹)或疏林(竹)间伐

、采集标本的;

(三)风景区工程建设需要开山、采石、挖取沙、土的;

(四)建造坟墓的;

(五)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工棚、仓库、修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

(六)从事各项经营性活动的;

(七)设立主体雕像、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的;

(八)利用文物、景点、景物拍摄电影、电视的;

(九)其他应经批准的活动。第十条 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伐名贵稀有植物、古树名木;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与风景名胜区建设无关的开山、采石,挖取沙、土;

(四)在古树名木、景石、沙滩、岩礁、溪池水源、其他古迹景点和批准开放寺庙周围堆放物料、构筑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设施和倾倒垃圾等;

(五)排放污染风景资源、旅游环境的废气、废渣、废水;

(六)在景物、树木上刻、划、涂、写或者张贴广告、晾晒衣物、钉挂和绑扎物件;

(七)在明示禁止的池塘、河流、水库捕(钓)鱼;

(八)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燃点香烛;

(九)妨碍、破坏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的;

(十)有损国格、人格的一切活动;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的活动。

禁止在普陀山前山、中心、佛顶山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歌舞厅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