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抗辩与违约?

娜,请你耐心的看完.

简单的说,违约是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当事人恶意终止和约.说白了就是"不想"、"不愿"履行和约推托之词。

抗辩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当事人被迫终止和约.说白了就是“没办法”、“迫不得已”终止和约的一种合法辩护言辞

抗辩---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以下四种:即陈述(无该事实-否认)、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自认或先行自认的承认)、或不为任何陈述(不争执)。而对于自认往往伴有附带陈述而主张其他事实或权利来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对抗,这就是抗辩。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

违约---违约就是违反合同的约定,那么违反合同的约定就要负一定的违约责任.

从定义上讲二者根本就是两回事.

表象违约与合法抗辩的区别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简要如下:

具体表现---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则上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之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必然有悖公

平原则。为避免先行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蒙受损害,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制度

以提供法律救济。该特别制度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

为预期违约制度。

不按抗辩权---按照传统民法通说,发生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在双务

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其二,必须是后履行方财产明

显减少而有难以履行的可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不安抗辩

权的要件具体如下:

(一)合同成立后出现危及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恶化事实

(二)该情形导致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