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表现是

秋冬行刑、录囚制度、春秋决狱。

1、秋冬行刑:汉朝法律规定,秋冬时节进行死刑执行,以顺应天时。这一规定体现了儒家“顺天应时”的思想。

2、录囚制度:汉朝实行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重视人命、慎刑恤罚的思想。

3、春秋决狱:汉朝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春秋决狱”的方式,即以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的伦理道德原则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这一方式体现了儒家重视道德教化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