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2: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