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继承法,以下情况要如何处理?
1.当事人A生前是否有订立遗嘱指定分配遗赠方式?如有则按指定方式分配,但不得违反特留分(直系血亲、配偶等)。
如果A立下遗嘱,要将遗产全部捐赠给慈善组织,则应依当事人之意愿执行。姐夫和姑姑不是法定特留分范围,无要求继承之权利。
2.当事人A生前未订立遗嘱,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但以亲等近者为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姑姑是三等亲,本案当事人A死亡后,其他优先顺位继承人皆去世仅姑姑在世,姑姑是可以要求继承。
当事人A其兄弟姐妹皆已死亡,其兄弟姐妹之在世配偶是无继承权利的。因此姐夫是没有继承权利的。
参考资料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a/a2_0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