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它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必须在法律上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国家法定机关才有权确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手段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土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土地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和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土地管理法所保护的土地资源;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在行为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犯罪。
土地违法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者依法接受行政制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处罚土地行政处罚是指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
土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而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土地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由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的有关处分。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特点是:①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②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③追究刑事责任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指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耕地复垦费的二倍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不占用土地的行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是虽然有批准权,但是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是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非法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二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三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的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二是土地的用途发生变动后,当事人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