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采购的法律规定为 不是“省级以上”,而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