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诊所开业条件

法律主观:

备案诊所开业条件为诊所主要负责人职业年限有三年;备案中医诊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等。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