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冒充军人的同伙招摇撞骗罪怎么认定

属于***同犯罪,根据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量刑。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任意***犯与必要***犯

这是根据公***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犯

所谓任意***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犯

所谓必要***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同犯罪有以下三种:

(1)对向性***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聚合性***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这种***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性***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对必要的***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同犯罪的条款。

事先***犯与事中***犯(承继***犯)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同犯罪或形成***犯故意的,属于事先***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犯故意的,是事中***犯(承继***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简单***犯与复杂***犯

这是根据***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犯亦称***同正犯、***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犯是指各***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一般***犯与特殊***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一般***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同犯罪,***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犯亦称有组织的***同犯罪、集团性***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就***犯形式而言,甲乙***同盗窃,属于任意***犯、事前***犯、复杂***犯、一般***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同犯罪中对***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同犯罪的形成与***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同犯罪。在***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同犯罪,并且在***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条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手势、眼神等)。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