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两个案例分析
1.依法行政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1)法律优越原则,即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法律保留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原则中的“法”的含义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从最初的“法律”逐渐演变到了现在的“法”。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事实上的法的要求。这种法包括:公平正义等等基本价值原则、宪法原则、法理等等。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为虽然并没有明显违反形式上的法律规定,但是却违反了事实上的“法”。
2.高权行政的特点是行为的强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但是,伴随着政治民主化的不断深入,服务行政深入人心,高权行政越来越需要进行改革,于是包括德国在内的西方国家行政法都逐渐削弱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在高权行政领域,只要能有效够达成行政目标,非权力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这是对政治民主化的一种顺应,也是服务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放弃、不履行行政权力。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委托,行政权力并没有被放弃,也并不存在不作为,只是行政机关将此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则负责监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应任务,只能根据合同进行责任追究,除非发现其有其他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方能追究其其他责任。行政机关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是行政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尽管与民事契约有所区别,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行使一定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任凭行政机关以某些借口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将打破行政契约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为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将行政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之后并不是自己就没有任何责任了,而是必须严格监督受托人的权力行为,一旦发现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情形,委托机关有义务予以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则需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