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与生产力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不能等同。
首先明白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人们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
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同物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对立统一,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
其次明白三者之间的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上层建筑依赖于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因此决定于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因此可以说从根本上是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及产生于生产关系之上的上层建筑。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生产力是起着根本的决定作用,生产关系只是相对来说在一定时期起着主要作用。就比如说中国早期革命根据地能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主要原因是国内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了诸多矛盾,为根据地的存在提供了具体可能性。
另外参考:根本原因与主要原因
根本原因是引起事物发展变化的潜在的、深层次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比较持久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素。“主要原因”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导致该事件发生的诸多现实的、具体的因素中起决定作用或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两者的区别在于“根本原因”在语言表达较为抽象,分析时一般可从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历史事件或政权的性质(或阶级本质)等方面入手;“主要原因”在语言表达上较为具体,分析时一般从具体史实入手,通过对多种因素不同作用或地位的认真比较得出正确结论。应当指出的是有些“最主要原因”与“根本原因”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其区别在于,“根本原因”是从原因的性质上说明其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从原因的地位重要性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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