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