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事故赔偿有关规定

国家电网有关触电身亡赔偿规定如下:

1、护理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

3、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4、丧葬费,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

5、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赔偿利人起诉部分***同侵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同侵人作为***同被告。赔偿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同侵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同侵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同侵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