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哈蒙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丰富的矿产资源是阿勒泰地区周边国家资源优势,构成了阿勒泰地区利用周边国家的资源基础。第一节和第二节将阿尔泰成矿带成矿背景、成矿地质条件及规律进行了阐述,并对阿勒泰地区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本节主要对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分析,如果说资源基础是硬件的话,那么,投资环境、政策等就构成了阿勒泰地区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的 “软件”。只有将软硬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周边国家的资源才能更有针对性、更实际。下面分国别阐述。
一、俄罗斯
( 一) 矿业法律法规
2008 年 5 月,俄罗斯正式实施 《俄限制外资进入战略性产业法》。俄罗斯对外资进入涉及国家命脉的行业一直保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曾实施数条临时法律条例,但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进行调节,已有的法律并不具有系统性。新法规定 13 大类 42 种经营活动被视为战略性行业,限制外资进入。与矿业开发有关战略性行业为: 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区块内进行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或资源勘查开采。
战略性矿床标准为: 对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 5%。据俄罗斯工业能源部的信息,战略性矿床 ( 油气田) 包括铀、金刚石、纯石英、镍、铌、铂族金属、钴、铍、锂、原生金 ( 储量在 50 t 以上) 、铜 ( 储量在 50 万 t 以上) 等放射性、有色金属和稀有及分散元素矿产; 石油 ( 储量在 7 000 万 t 以上) 、天然气 ( 储量在 500 亿 m3以上) 等能源矿产。
战略性矿床 ( 油气田) 的新标准,对油气田而言,要比以前规定的标准要低得多,因此,有相当数量的油气田列入战略性油气田,包括 30 个油田和 40 个气田。铜矿,包括乌多坎 ( Udokan) 在内的 3 个铜矿床列入战略性矿床。金矿,苏霍伊洛格 ( Sukhoy Log) 金矿列入战略性矿床。
按照新法律规定的标准,俄天然气工业公司、卢克石油公司、俄罗斯石油公司、苏尔格特石油天然气公司、鞑靼石油公司、秋明-BP 石油公司、阿尔罗斯矿业公司、诺里尔镍业公司等资源开采业巨头,包括电力部门地区电网组织及天然气分配领域的约 7 000 家公司和企业在内的天然垄断主体等都将被列入战略性企业,其数量将占所有行业半数以上,产值约占俄国内生产总值的 50% ~60%。
俄外资进入战略性行业的申请批准程序尽量简化,在联邦政府层面确定协调国家统一立场的协商程序,并对外资的进入和退出实行 “一个窗口”原则。审核层次高,若外资企业希望在按法律规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相关公司或地下资源区块项目中取得10%以上的控股权,须向相关全权机构 ( 之前为向俄联邦反垄断署) 提交申请,并经由联邦安全会议牵头组成的跨部门专门委员会审核,俄总理将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如果认为该项目将威胁国家安全,申请将被转交政府审核,政府总理将有权做最后决定。正常情况下这一过程约为3 个月,特殊情况下该审核过程可顺延 3 个月。该法规定不涉及在法律颁布之前已经完成的交易,但所有持有俄战略性行业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外国公司,必须将控股情况向俄政府备案。
俄加快新法的出台步伐是适应入世的需要,其指导思想是按照国际惯例尽量符合WTO 需要,同时考虑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尽量符合国家利益。新法律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已为外资设限,将成为抵御外资冲击俄国内相关行业的市场保护措施之一。从国际矿业开发合作的角度讲,新法的实施对外商投资俄罗斯的矿业开发增加了难度。
( 二) 矿产资源税费政策
俄罗斯 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关于 “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的决议规定了地下资源使用权付费中的开采付费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基金依照矿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提取,不同矿种的比率不同,如油气 10%,铁矿 3. 7% 等 ( 表5-12) 。
表 5-12 俄罗斯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比率
资料来源: 宋国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情报,2002。
2002 年 1 月 1 日起,俄罗斯开始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取消了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率基本等于以前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的一半和矿产开采权付费的平均值之和。
俄罗斯联邦政府 2001 年第 926 号决议批准了新的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 ( 相当于矿地租金) 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不同矿种有不同标准,大致范围是普查阶段为20 ~360 卢布( 77 ~1 385 人民币元) /km2; 勘查阶段为 800 ~ 20 000 卢布 ( 3 078 ~ 76 959 人民币元) /km2( 表 5-13) 。
表 5-13 2001 年俄罗斯不同矿种不同勘查程度经常性付费标准
资料来源: 宋国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情报,2002。
二、哈萨克斯坦
( 一) 矿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中国新疆阿勒泰地区利用哈萨克斯坦天然气资源的成功,需进一步对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为利用该国矿产资源奠定基础。参考有关资料,对 《资源法》、《税法》、《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哈萨克斯坦分别于 2004 年 12 月 8 日、2005 年 10 月14 日和 2006 年 12 月 29 日连续三次对 《资源法》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分别引入了国家“优先 ( 购买) 权”和 “集权”的概念。主要包括对矿产品交易的优先权、对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权、集权。地下资源利用者如果违反上述国家 “优先权”和 “集权”的规定,国家有权单方面撕毁合同。
2) 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 《资源法》 规定了地下资源矿业权转让过户程序,地下资源勘查开采权转让的审批部门和机构 ( 能源矿产部) ,矿业权转让批转程序,资源开采权期限及延期规定。如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 6 年,正常情况下,允许探矿权人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5 年,若储量规模巨大的矿山,可签订有效期 45 年的合同,同时对申请合同延期时限作出规定。
( 二) 矿产资源税费政策
1. 企业税收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企业,原纳税种类多达十几种,2009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新税法,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企业所得税降幅最大,由之前的 30% 下降到 2009 年的 20%,到2011 年降到 15% ,几乎降了一半。其他税种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 表 5-14) 。
表 5-14 哈萨克斯坦新旧税法税率对照表 ( 主要税种)
资料来源: 于新,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2. 税收优惠
新税法几乎取消了以前所有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只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开辟了一个小优惠窗口,新税法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重新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可在三年内对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一是对于矿山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50%的折旧费可根据矿山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二是对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30%的折旧费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3. 出口税及矿产资源开采税
对除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几乎所有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1) 出口收益税。新税法取消了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税,增加了石油和天然气出口收益税,税率根据石油和天然气的价格确定,价格越高,税率越高 ( 表 5-15) 。取消煤炭矿产资源开采税,征收 2. 1%的出口收益税。
表 5-15 哈萨克斯坦石油、凝析油出口收益税率表
资料来源: 于新,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注: P <40 时,税率为零。
2) 矿产资源开采税。固体矿产征收额依据不同矿种而定,金属矿产一般为 0. 3% ~9% ,铬铁矿最高达 17% 。非金属矿产一般在 2% ~ 4. 5% 之间,宝石矿产税率高达 12% 。烟煤等矿产品的税率为零,出口的烟煤税率为 2. 51% ( 表 5-16) 。石油以原油年产量确定( 表 5-17) 。
表 5 -16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开采税税率
资料来源: 于新,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表 5-17 哈萨克斯坦原油开采税税率表
资料来源: 于新,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4. 企业用于投资的设备优惠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取消了税收优惠,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根据 2003 年1 月 8 日通过的 《投资法》 的规定,凡与工贸部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 ①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 ②国家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 ( 小汽车除外) 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最近,“哈萨克斯坦含量”概念的提出为矿业企业提出的新的要求,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要多用哈萨克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多使用当地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多雇用当地员工。
可见,新资源法的修改,加强了哈萨克斯坦对国家矿产资源的控制。新税法根据国际市场调整了矿产品税种及税率,减轻了地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赋,新税法几乎取消了以前所有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尚存一些优惠。
三、蒙古
( 一)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该国矿产资源,1997 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第一部 《矿产资源法》。2006 年 7 月 8 日通过了 《矿产法》新版,按新法规定,投资开发蒙古矿产资源的主要政策有如下 6 个方面: ①制定了战略性矿产的划分标准,明确了国家对矿产的参与条件和股比。加强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与管理。②规范了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增加了矿业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新法实施后,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由 2007 的 5 588 个减少到 2009 年底 3 659 个,减少 68. 41%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别减少 76. 94% 和 39. 01% 。③缩短了矿产开采特别许可的总有效期限,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相关费用的标准。④提高了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基数,增加了投资合同审批部门和环节。⑤突出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加大了对破坏自然环境许可证持有者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遏制矿业开采和环境保护不和谐发展的局面。⑥充分照顾各级政府和各阶层的利益,合理分配矿产开发收益,有利于保持国家的协调统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矿产法对中国勘查开发蒙古矿产资源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有利的方面是: ①蒙古法律的逐步完善为我投资蒙古矿产领域提供了更加透明、规范的法律环境。②新法对特别许可管理的规范将有效地避免特别许可的恶性炒作和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③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参与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推动中蒙矿业领域的合作。不利影响表现为: ①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性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借机疯狂炒作掠取外商持有的矿权。②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缩小了投资利润空间。蒙古虽然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是恶劣的自然环境、落后的基础设施 ( 包括水、电、交通、通讯等) 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了很大的障碍。③提高了签订投资合同的门槛,使中国部分企业为此所做的努力前功尽弃。
2006 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春季例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税法的修改草案、铜金暴利税法、新矿产法等法律,在蒙的矿产资源开发面临新的形势。中国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在蒙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形势,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 二) 矿产资源税费政策
近年来,蒙古的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发生一些变化。2004 年矿产资源局和石油管理局合并,组建了蒙古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 ( MRPAM) ,该局隶属工业和贸易部,2009 年矿产与能源部成立,蒙古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 ( MRPAM) 隶属于矿产与能源部。使得矿产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也增强。
蒙古 2006 年颁布了新的矿物法,其主要内容是:
1) 许可证有效期将由 7 年延长至 9 年; 采矿许可证的最长年限为 70 年,资源补偿费调整到 5%。
2) 修改税法,减少所得税。取消双重收税,减少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从 30% 减少到25% 。增值税由 15% 降低到 10% ,再投资的 10% 抵扣企业纳税。
3) 立法引进了 “战略性矿产” 概念。将那些对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具有潜在影响、或者在国际上具有巨大需求的矿产定义为战略性矿产。
4) 稳定投资者的协议延长年限。投资额在 5 000 万 ~ 1 亿美元的项目要签订 10 年期的协议; 投资额在 1 亿 ~3 亿美元的项目要签订 15 年的协议; 投资额超过 3 亿美元的要签订 30 年的协议。
自 2006 年以来,蒙古金和铜的生产经营接受暴利税管制。暴利税适用于如下情况:①当黄金价格高于 850 美元/oz,铜价高于 2 600 美元/t。②金矿和铜矿的矿区土地使用费和增值税按照国际最好的经验执行。③煤炭矿业公司必须支付 2. 5%的矿区土地使用税,但实际上,只有国有公司和大型私有公司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