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相关法律条例对于医院拒绝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医院接生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定的,如果该医院拒绝出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也不得拒绝给非婚子女出具出生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医院接生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定的,如果该医院拒绝出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也不得拒绝给非婚子女出具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