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近年来,在县委致力发展、构建和谐的过程中,台前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辖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全力提高办案质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也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战场。在台前法院院长左献民看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就是要提高案件质量,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妥善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此,这位思维敏捷、缜密,思路清晰、高远的院长,在确立实践了一个个工作思路的同时,确立了“围绕中心抓审判,围绕公正抓质量”的思路。 一、开展了“责任质量年”、“深度质量年”活动。从规范庭审程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三项内容着手,强化法官个人的岗位职责和庭长、院长的监督职能。通过加强庭审观摩、案件研讨以及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的汇编工作,完善办案规则,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推进办案标准化,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该活动的基础上,随后又开展了“深度质量年”活动,关注决定和影响案件质量和其他工作质量的深层次因素,以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为驱动,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了制度建设。不以规矩,不成方园。台前法院始终将制度建设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内容,力争使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该院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岗位责任制、案件流程管理规程、各类案件审判规则等组成的系统的科学的制度规范,形成了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该院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在审理上注重精细,办成“三案”。首先强化保全措施,为审理、执行创造条件,为案件质量打好基础。二是努力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法律认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当事人认可;昭示公平,彰显正义,社会认可;服务中心,维护和谐,大局认可。三是对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类案件,首选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办成“和谐案”;对具有普遍意义、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在审判上突出“精”,在特点上突出“亮”,在社会效果上追求“佳”,在庭前准备、庭审过程、文书制作、卷宗归档、案例撰写方面狠下功夫,努力办成“精品案”;对刑事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判的“铁案”。 四、加强责任追究制,防微杜渐。该院以案件评查为手段,对评查结果充分利用,并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依据。对评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退回业务庭;对评查中发现的***性问题,分管领导组织业务庭召开整改会,实行集中“会诊”;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和办案差错责任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法官政治素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办案质量。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我们的司法活动指明了方向。办案人员不仅要熟练的适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办案水平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具体个案。 对质量坚持不懈的追求获得了良好的回报。五年来,台前县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2120件,审结11932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执行案件结案率达99.26%,全省排名第一。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当事人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妥善处理了一批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有力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受到县委和上级法院好评。 追求综合效果,彰显和谐司法精髓 追求综合效果,就是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开展构建社会和谐活动,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依法从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与此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回访考察、提司法建议、送法进社区和校园等活动,积极做好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解决官民争议。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城建、计划生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稳妥而富有成效地开展非诉执行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通过法制讲座、以案讲法、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增强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民事审判注重调解。实践证明,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难”;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真正体现了公正、高效,有利于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止讼息诉,不会到处投诉法院、法官办案不公,不会影响法院法官形象,也维护了社会稳定;调解结案,也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所以要坚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宁可多说一些话,多费几份神,也要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四、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法院公信力。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用“柔”的方式引导和化解,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用“刚”的手段强制执行,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构建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会同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合制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形成全社会***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即使是同一个社会层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认识,对司法的评价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尽管当前法院规范办案,但某种程度上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这就要求我们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通过各种途径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六、重视司法经验的应用。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断于法,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官应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提炼和应用。经验没有提炼,只是一瓢之水;不能应用,只是个人财富。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法律规范与社会需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复杂司法问题。 七、切忌三种误区:一种误区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了社会效果的内涵,不仅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个案,只要90%以上的案外群众认为判决很公道,正义得到了伸张,违法行为得到了惩处,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利益,这就达到了好的社会效果。另一种误区是片面理解“维护大局”。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这种无原则的妥协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当前“稳定”影响长久“稳定”,以部分“稳定”影响全局“稳定”。第三种误区是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虽然暂时解决了问题,但一旦这种做法形成“***识”,会促使更多人通过法律之外寻求不正当利益,实际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最终不仅没有好的社会效果,还会重蹈人治和任意裁判的覆辙。第1页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