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是什么?仲裁法里面有具体规定吗?

《仲裁法》有规定。

1,《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 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这一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在如下地方:(1) 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就是说,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这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2,仲裁法之所以这样规定, 是因为这类地方经济比较发达,人才集中,组织仲裁机 构既有需要也有可能,并且保证了每一个省起码有一个仲裁机构,但又不至于过多泛滥。当然,如果不需要, 即使是省会城市,也可以不设立。(2)根据需要,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因为除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之 外,还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较大的市,如经济特区、 有高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等,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

3,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是我国仲裁机构设置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和突破。在 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的仲裁体制上,实行的是法定管辖制度,极严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并且仲裁机构设 在行政机关之内,就使得仲裁机构只能按照行政区划层层 设立。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 立,仲裁不行使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是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跨地域申请仲裁。此外,仲裁委员会还可 以设立分会,《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也作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