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报废年限国家标准
15年。
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必须强制报废。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电梯的使用年限有特别的规定。但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定期保养,每年定期经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
《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规定》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
(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
(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
(三)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Z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北京有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北京市房屋设备检验检测所州扰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予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一)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二)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中梯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建筑物已严重倾斜或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 1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