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规定产品上不能有卡通案吗

美国作为全世界通讯业最发达、色情影音业最先普及的国家,色情被视为一种私人表达方式,因此受到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范。

美国的《儿童色情防制法》、《网络儿童保护法》、《通讯端正法》都因此被最高法院裁决为违宪。其中一份多数裁决表明了美国最高法院一以贯之的立场:“不容否认地,我们已经一再地表明在保护儿童免于具有伤害作用的信息影响方面,政府的确有其正当利益可言。

美国国会通过了《禁止奴役当代儿童的起诉救济和其他手段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基准刑为18个量刑等级,法律另有规定的为22个量刑等级。修订后的联邦量刑指南罗列了诸多影响量刑等级的具体情况。将繁杂的量刑决定情况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一个美国人存储了600张以上儿童色情图片并在网上散播、还用这些图引诱小孩,被法办时量刑等级会层层累加,最终很可能被判四百到六百年刑期。

儿童色情成为公众议题,是在1970年代后通信与旅游产业有飞跃性突破,色情观光业、“援助交际”、儿童色情制品开始广泛传播,数以万计的儿童开始参与性交易和色情产品制造业。

为应对这种局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 条作为全世界此类普适道德法律标准的成文体现,明确将儿童色情和雏妓进行定义为有害儿童福祉的犯罪:“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联合国第五十次会议A/50/150备忘录之第112项又针对上述相关规定强调:“凡使未满十八岁之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不论以诱惑、胁迫或其他方式,国家皆应基于儿童福利的观点,实行适当措施,以防止儿童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