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环境法的发展对我国环境法有何借鉴意义

国外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环境基本法制定的启示

国外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环境基本法制定的启示

常纪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20)

(中国地质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 430000)

摘要:公众参与既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基于此,许多国家制定的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或其他综合性环境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实体和程序性权利。本文首先阐述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世界主要国家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等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并对其一般规律和特殊的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公众参与规定的不足及其原因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呼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综合性环境法;公众参与;权利;环境基本法;启示

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防治现代环境问题的现代环境法也就随后诞生了。而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和其他起环境基本法作用的综合性环境法的诞生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如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于1972年通过了自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自然环境保全法》;罗马尼亚和丹麦1973年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1976年制定了《人类环境保护法》;菲律宾1977年颁布了《菲律宾环境法典》;波兰198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进行修订;印度和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86年、1991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颁布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或起环境基本法作用的综合性环境法的国家已接近100个。这些立法有许多***同点,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一个***同点就是顺应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和实现机制。 .....

参考文献:

[1] http://www.epa.gov/projectxl/nejac.htm

[2] http://www.mc-mncppc.org/info/resident_guides/public_participation/intro.shtm

[3] 赵国清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