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价值理念的不同;3、保护的对象不同;4、法律属性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1)调整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反垄断的法律调整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2)价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的法律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控制或操纵市场。(3)保护的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一般表现为特定的经营者;而反垄断的法律侧重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其所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4)法律属性存在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反垄断法尽管不排除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的救济,但更主要的却是以维护社会公***利益为己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