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构成方式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构成方式是“两个立法权”和“调法调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以法律形式对自贸港进行制度安排,是国家首次采取对某一特殊地域进行经济立法的尝试,意在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的法治保障,对之前的“1+3+7+1+6”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既没有进行统一立法的尝试,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单独立法。
作为更高级别的开放形态,自由贸易港需要有专门立法,这既是对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独特“试验”,也是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是中国法律体系对接国际法律体系的窗口,需要在国家法律层面有所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需要形成自己相对独特的法治体系,即以自由贸易港法为引领下含多层次多领域立法的制度创新集成。
“两个立法权”和“调法调规”促成法治体系建构
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议》,专门提到用好用足“两个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授权的问题,加快构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对于海南来说,经济特区立法权仍然存在并发挥重要功能,《总体方案》要求在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支持海南充分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这种立法权的行使主要是要立足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