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自治权的积极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了落实这一制度,1952年8月中央人民委员会批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自治方面的一项重大立法,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普遍推行和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84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01年2月,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这对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自治地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国以来,经几次颁布和修订,我国逐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政治制度,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中以“立法”的形式最终确定下来的,从新中国建立起,这一制度就开始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从1952年公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到1954年9月《中华人民***和国宪法》颁布,全国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域达53个。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的自治作了全面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比较规范地进入健康发展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到1958年,我国先后建立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和宁夏四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旗),已经建立的自治地方遍及17个省和自治区。除西藏和个别省以外,凡是有少数民族的地方,只要具备条件的,大都建立了不同级别的自治地方。从1958年到1966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曲折中发展。到1966年全国新建包括西藏自治区在内的巧个自治地方,其中14个是自治县。“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工作遭到全面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方面,在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在理论上正本清源;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在民族工作新发展的基础上,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经验教训,根据我国民族地区的特殊性,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根据1982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制定的。它成为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将经过几十年实践发展起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民族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从政治上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全面走上法制化的轨道。2001年2月,全国人大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情况,对《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使之更加适应新时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44个少数民族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54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19个;在杂、散居地区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1]。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各自治机关在立法、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人事管理、经济贸易、财政税收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以及各项社会事业方面的自治权力,对正确处理中央和自治地方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调动了自治地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使我国民族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从而保障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沿着健康的方向快速地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根基。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了西藏地方的立法工作,为西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西藏立法工作开始于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细则》。196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到破坏,西藏地方立法工作也陷人瘫痪状态。1979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后,加快了地方立法的步伐,制定了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符合西藏实际的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刑事>的若干变通办法》等[2]。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有力地推动了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80年开始起草、修改《西藏自治区自治条例》。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强了经济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一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藏的地方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此外还制定了涉及西藏政治、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如《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得西藏工作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快了依法治藏和民主法制的进程,为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如西藏自治机关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基础上,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问规定为30小时(比全国少5小时)。对国家法律政策依法进行变通执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截止到现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3],其中大部分是《中华人民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民族立法是民族地区享有和行使自治权的集中表现,这些法规和条例的制定,保障了西藏人民最根本的权利,为西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没、社会政治局势的稳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的作用,使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各项方针、政策都依据民族法律制定形成,使西藏各项工作都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实现了依法治藏,进而推动了新时期整个西藏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地方的各项立法已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律体系,有力地保障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西藏自治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配套立法及其实施,为西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了西藏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保证了西藏人民自治权的行使,促进了西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确保我国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实现。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西藏人民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了与全国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各方面事务的自治权利,依法享有受国家特殊扶持和帮助的权利。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3%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82.25%[4]。如前所述,西藏自治区还享有地方立法权,通过立法来行使自治的权利。这些事实说明西藏人民在政治上充分行使了自治权。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享受国家特殊扶持帮助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自《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更加保证了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依法充分行使自治的权利和受国家特殊扶持帮助的权利。西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目标,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重点,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地发展,确保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尽一切力量帮助西藏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物质、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支持和帮助。中央政府根据西藏社会发展的需求,连续四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西藏享有这些自主权和特殊扶持帮助权,使普通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
再次,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几十年来,西藏人民广泛行使了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自《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更加保证了西藏人民在发展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权利。目前,藏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西藏自治区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修订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现在,西藏自治区对各种决议、决定、公文,一些场所标牌、交通路标等都使用藏、汉文两种文字;从小学到高中都有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广播、电视专门开设藏语频道;有多种藏文杂志和报纸;藏文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使藏文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高校设立本科、研究生专业培养藏语文高级专门人才。西藏自治区成立专门机构抢救了大量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了一系列文物;使许多传统的风俗和节日保留和继承下来。目前。西藏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信仰得到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等等。这充分说明西藏人民享有文化的自治权。
正是因为西藏人民充分地行使了各种自治权利,真正当家作了主人,才极大地激发出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积极性。自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西藏人民实现了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空前的历史性飞跃。
综上所述,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到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对民族地区的管理进入法制化时期。中央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都遵循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各尽其责,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使各民族地区进入良性发展时期。《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的20年来,保障西藏人民充分行使了各种自治权利,从而使西藏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得到不断巩固与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西藏的伟大实践与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