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负债的严重后果

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有的地方政府无法按期归还债务,有的连利息都付不出,陷入了“拆东墙,补西墙,墙墙有洞,举新债,还旧债,债债不清”的窘迫状况,债务规模越滚越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