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客体问题
民法上没有所有权的客体,只有民事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权的客体等等。
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
所以我想你在这题中所说的“所有权客体”应该指的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日月星辰不是我们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的,所以他们不属于“物”,因此就不是所有权的客体。
关于人的假肢。假肢作为一种商品或物品的时候,是一种存在于我们人体之外的,能被我们利用和控制的,并且能够满足我们、尤其是需要假肢的病人的某种需要的财产,故而它是一种“物”,也就是所有权的客体。
但是这里说的是“病人身上的假肢”,首先,它在病人身上,充当着病人身体上一种器官的功能、成为病人身体的一部分,这时他就从物权的客体转化成人身权的客体了,不符合“物”的定义,因此就不是所有权的客体。当有一天假肢从人身上取下来时,它才又一次成为物。
区别它是不是“物”(所有权客体),就看他是在人之外还是在人之内的,关键就在于看他能不能和人体分割,如果它作为这个人身体的一部分,那就是不能和人分割的,他就属于人身权的客体了。
举个例子,心脏起搏器,这个本来也是物,也是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当他装进人的身体内时,你想人的心脏跳动就靠他了,是不能分割的,他就不再是物了。同理假肢也是这个道理。简单的说就是当人像依靠我们身上的每一个器官一样地依靠它,它就不再是物了。
再比如头发,在我们身上的时候是我们的人身权的客体,但是剪下来了,它就能卖钱,就变成物,也就是所有权的客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