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有哪些好处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包含了巨大的解放力量并释放出了巨大的生产力,它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使中国领导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深深体会到:市场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人民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及其经济创造力是通过法治运作来实现的,法治确保了市场运行所必需的经济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秩序。然而,市场经济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经济活力的源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永动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又具有破坏作用,甚至可能引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自本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克服其固有的弊端,而宏观调控也主要靠法治来规范。由于法治与市场经济根本属性的内在契合,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也就必然选择法治。
一是法治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平等性。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社会消费为结果,以社会交换为实现方式,但交换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除了市场等要素外,主体的平等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不平等必然导致掠夺或剥削,根本谈不上交换,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发生作用。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的形式上的平等”。法治反对任何特权,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了人们平等的地位和竞争机会,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相吻合。第一,市场主体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只有明确了产权,主体的平等才有了财产基础,也才能通过市场对财产进行转移和重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赋予其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取得进人市场的平等权。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而且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的状况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能被剥夺。第二,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平等,不因为所有制和经济实力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如在经营自主权、外贸权的享有和税负的负担等方面,不同的市场主体要平等,以使其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义务平等还意味着市场经济不应是歧视经济,不允许在法律之外要求某一主体承担不公平的经济负担,如不合理的税费、摊派等。第三,竞争结果面前平等,对经济后果的承受和责任的承担,不同的市场主体也必须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的机会方面的相同性。市场主体在经营上的成败只不过是平等地、毫无例外地适用同样的规则的结果,经营成败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力,结果的差异性恰恰是市场机制的要求,也是市场机制的活力和奥妙所在。
二是法治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性。市场机制要正常运转,经济自由即经济主体的独立意志和较充分的意思自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经济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竞争自由、消费自由和设立经济组织的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合同自由或称契约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契约自由就是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思,让渡自有权利的自由。没有契约自由原则,市场主体便不能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社会要真正实现经济自由,就离不开法治。这不仅因为经济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如契约自由被规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和基本精神所在。而且在于如果没有法治,在法律这个领域里,自由就被剥夺了。首先,法治保障经济主体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特别是政府的非法干预。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经济自由权利,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三是法治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性。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马克思说:只有公平竞争才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建立,必须有约束和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明确尺度,即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最早表现为交易主体***同遵守的习惯,后来便表现为法律。可见,法律自产生时起,就起着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法律明文规定的交易规则,保证着交易的可预见性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如果没有法律调整,市场主体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想当然地行事,那么市场秩序就会一片混乱。如果一个主体可以任意侵犯另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它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遭到别的主体的侵犯。其结果是谁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样,公平竞争秩序就会遭到破坏,经济繁荣和发展便无从谈起。
四是法治保障了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并出现危机时的产物,当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经济时,当代世界各国均采用宏观调控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即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宏观调。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另外,当市场经济的外部不经济时,如环境污染等负经济效应已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依靠市场自身也是无法解决的,也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贾源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法等,对可能造成的外部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再则,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文化程度以及职业状况的不同而造成收人不等,这种分配不公显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我调整,只有靠国家通过对社会收人进行再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调整。如通过税法向高收人者征收高额税的手段来降低收人的不平等,通过制定、实施保险法、社会保障法来帮助低收人阶层和其他不幸者。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实现某些社会经济效果,一些具有外在经济效益,但投资巨大或收效较慢的设施,私人不愿或不可能投资生产,如建大水坝、实施航天计划、经营公用设施等,需要国家直接进行投资或经营,这就需要用财政法、税法、公用事业法、水利电力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和管理法来进行调整。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性的行为规范,确保了为克服市场弊端所需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