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拍摄电影发出来犯法嘛

私自拍摄电影并发布是犯法的行为。

一、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

电影作品作为一种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

二、私自拍摄电影的违法性

私自拍摄电影,即未经制片方授权或许可,擅自拍摄并制作电影内容,这种行为侵犯了制片方的著作权。此外,如果拍摄的电影内容涉及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布电影的法律规定

私自拍摄电影并发布到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不仅侵犯了制片方的著作权,也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通过网络传播作品。

四、违法行为的后果

私自拍摄并发布电影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并证实,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私自拍摄电影并发布是违法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制片方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