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不同方法以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答案:从各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大致有三种:
(1) 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把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看做是事实,而不是法律,从而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理由是:既然一国的法律一般说来只有域内效力,法院也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职责。对于法院来说,对所适用的外国法只能作为事实来对待,而不具有法律性质,应该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提出和证明,法院并不负担认定和适用的责任。
(2) 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把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当做法律而不是事实,外国法的内容,无须当事人负责证明,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并证明。欧洲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奥地利、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持这种观点。理由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应互相尊重各自的法律。
(3) 法官和当事人***同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时,既不同于确定单纯事实的程序,也不同于确定法律的程序。理由是:外国法基本上被视为法律,主要由法院负责查明,必要和需要时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明,或由有关专家提供资料或提出意见。
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未对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在有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中作了规定,基本上采取由法官和当事人***同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有关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要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 由当事人提供;(2)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