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每次去工地都收几百元红包算犯法吗

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根据犯罪情节由法院具体判决刑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可以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权力向他人索要或者收受他人红包,收到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法律分析

是违法行为。质监站作为管理部门理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检测工程质量等相关工作,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关系着入驻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重大的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会导致一系列扬中的社会问题,质监站工作人员,对所检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及时责任建设单位及时改正。但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贿赂作为标准来决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利用职务授予的检查权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红包等,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判定工程质量合格等事项),涉嫌构成刑法上的受贿罪,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