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的权利有哪些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护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接受公民报警;

(十)劝解、制止在公***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