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入红线的房屋可以重建吗

在拆迁红线内的房屋显然是不能加建的,对于拆迁红线内的建筑物,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拆除的,相关产权在进行补偿后也已经消失,加建显然是违法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拆迁红线内的房屋能不能加建?

不可以。红线是指已经发布拆迁公告之后,正式确定要推进拆迁项目之后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通常认为,征收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征收拆迁来临时,千万不要盲目的去抢种抢建,这样不仅违法,也达不到你想要的提高补偿的目的。

对于已经确定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划定红线,并按照拆迁管理规定的相关说明,要求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因为显然是不可以再次加建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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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二十一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