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请问为什么要视为同意而不是不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视为同意涉及到默示的效力,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主要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如果知道他人冒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对自己有害的,通常是会明确反对的,知道了还不反对,只能推论他是同意的,让交易顺利进行,否则,交易的效力就一天都不能确定,无益于社会经济。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