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散伙的问题
合伙企业到期的终止,企业散伙时涉及利益的清算与分配。清算结束,重新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你说的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合伙协议延续,其中一人退出合伙。
一、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互相协商,原则上按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1、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方式,完全由全体合伙人合意决定。
2、合伙人对外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可以按比例分配,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3、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原47条)
第45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原48条)
第50条规定: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见原53条)
二、如何合伙分割财产,终止时,原则上按协议,无协议,听出资额多的一方意见。
第51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原54条)
第52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原55条)
三、合伙人不得互相串通逃避债务。
1、第53条规定: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原56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四、合伙人的责任承担范围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有财产出资,以其家庭***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有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