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免税规定

法律分析: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

1.人民币50元以下的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的情形: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世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