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在 诉讼 中对审判会造成关键性影响的环节就是 证据 的提出,有力的证据会让整个审判方向出现偏移,所以实际上就会有很多人为了让判决有利于自己而选择了制造非真实的证据而构成了 伪证罪 ,下面一起来看看伪证罪的 管辖权 规定是什么? 一、伪证罪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新 刑诉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辩护人 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 证人 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 律师 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条修改除辩护人之外增加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规定,扩大了禁止的主体范围。此条修改还增加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侦查 管辖 问题,即“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本条内容增加的原因。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 立案侦查 。这一增加内容,目的是防止办案机关对辩护人打击报复,维护我国的辩护制度,同时,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辩护人因涉嫌作伪证而被承办案件所在地的侦查机关侦查,显然不利于律师正当权益的保护。对于“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以便及时为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不影响该律师所 代理 的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要遵守管辖的规定,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回避,不能办理,否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伪证罪是在原有的案件基础上额外引发的另一个新犯罪行为,此时就需要由的机关来管辖这个新的案件才能够不至于影响之前的审理活动,而正确的机关管辖才能让该 罪名 得到责任的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