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的沿革

正如大家所知,罗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万民法,而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最初雏形则隐藏于其中。那时的罗马帝国已取得了地中海地区的霸主地位。陆地上,随着疆土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异族人被置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手工业的发展更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础;在许多港口出现了较大的工业城市,罗马帝国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国。奴隶主的兴趣转向了商业并出现了由高利贷者组成的“骑士”阶层。这种情况使得原有的带着浓厚的民族狭隘性和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再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于是,在吸收外国法律的基础上,适用于一切人的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的万民法诞生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中包含了许多商品经济的因素,因此万民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关于商业交往、商品生产、运输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和契约制度属于商法范畴,也就是企业法人的最初渊源。

罗马法时期的法人制度,最初起源于对公法人的确认,并且始终依附于公法人而存在。最初存在于罗马社会中的团体主要是以政治和宗教为目的的。虽然与之并存有一些以商业为目的的团体,并且承认他们享有真正的人格,但并不承认他们享有财产权。参加团体的成员才是财产的所有者,这可以看作是初级的合伙组织。进入帝国时期后,罗马法对法人的规定开始丰富起来。私法人团体拥有自己的财产,成员的其它财产与之彼此分离,所有的交易活动、诉讼活动都由私法人的代表进行,法人破产并不影响到成员。到公元3世纪时,财团法人也获得了法律的承认。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按照法人构成的基础不同,法人可分为两大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包括三种,一是国家,国家以国库名义建立公法关系;二是地方行政区域;三是一般性团体。按照社团的利益目的又可分为公益团体和以成员私人利益为目的的社团,这后一种

就成为后世企业法人的最直接的渊源。由于罗马帝国的立法者采用了“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因此,只承认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法人财产属于团体自身而不属于成员;法人可以享有遗嘱财产、信托财产;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法人具有缔约权;法人享有的股份可以转让。

与现代一样,罗马时代,法人成立也必须经过国家的承认,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是法人成立的两条原则。法人的成立必须有物质基础,或者是人的集合体,或者是财产的集合体;法人团体内部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组织机构看,法人有权决定自己内部的机构,自己管理自己,国家不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