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接手刑事案件的律师还可以借别人的案件吗
在刑事案件中,已经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是否可以再接受别人的委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对于是属于同案的其他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因律师不可以同时为同案的二名以上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护,所以不可以再接受其他同案犯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2、如果另外委托的当事人与原接受委托的当事人不属于同案犯的,则可以正常接受委托。
《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1、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2、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3、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5、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