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的根据是什么?
法的效力等级关键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
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
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 。
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