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前预嘱

谈谈什么是“生前预嘱”

我国第一个生前预嘱协会,是2013年6月在北京成立的,在其官方网站上,对生前预嘱有个简明的定义:“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预嘱可以看成消极安乐死,我国法律不支持积极安乐死,但消极安乐死没有法律障碍,很多人提出临终抢救过程,可能使病人失去尊严。面对我国老龄化和老年多病的现实,明白生前预嘱的内容及目的,表示自己对生前预嘱的态度,对老年人来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生前预嘱”核心内容是什么

一、医学科技进步与生命

按中国人的死亡意愿,大多人愿意死在家中,并把“生老病死”认为是生命轮回中必不可少的阶段,同时多数人都能平静接受这种自然死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医学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到医院诊治疾病并最终死在医院里。20世纪六十年代后,随着心肺复苏等高科技的成熟与应用,专门用于救治危重病人的ICU护理病房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临终病人被越来越复杂的人工设备滞留在死亡过程之中。现在,医院里司空见惯的高科技生命支持系统,在延长了人的寿命,但它也在同时耗费了巨额钱财之后,使用许多患者处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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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的生存状态,这些临终者的生命质量如何,是提高还是降低了呢,对这个问题,即使在医疗界也存在巨大争论。

当代的医疗技术使人在临终时不能安详离开,反而要忍受心脏按摩、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等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面对这种种急救手段,对病人来都是是一种痛苦和折磨。即使这些抢救措施得当,并获得成功,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只能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植物人状态,并没有能真正摆脱死亡。这样实例说明,今天成熟的医疗技术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这种植物人状态维持数天数月数年,甚至数十年……

二、国外安乐死的发展现状

“安乐死”曾作为解决临终痛苦的良方被提出。严格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病人为了结束病痛折磨,在医生协助下用致命剂量的药物实施的无痛致死术。由于“安乐死”涉及了积极致死行为,所以,从它被提出的那一天起就遭到许多人的反对和质疑。由于被担心滥用,各国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的时候也都如履薄冰。到目前为止,两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荷兰和比利时,为了减轻人们对“安乐死”的怀疑和反感,也只是在法律中规定,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对末期病人施行无痛苦的致死术后不受法律的追究。

幸好,1976年美国加州率先通过的世界上第一个“自然死亡法案”给我们带来了曙光。所谓自然死亡,就是既不延长也不加速死亡过程,让其回归尽量自然的状态。这项法律允许不可治愈患者依照自己的愿望选择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由于这种法律的精神符合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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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的文化心理,更由于使用了让当事人签署“生前预嘱”的办法使它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在短短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这种法律扩展到几乎全美国及加拿大。即使在相对保守的亚洲地区,这种法律的精神也日益深入人心,1996年新加坡制定了《预先医疗指示法令》(AdvanceMedicalDirectiveAct),并于1997年7月实施。台湾在2000年5月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条例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术。200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发布咨询文件,对所有可行方案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做出保留现有法律并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广“预前指示”概念的结论,同时提出了在香港地区建议使用的预前指示表格。

“生前预嘱”通常是一份表格化文件,当事人对列出的内容进行选择,既可以说明自己不要什么,如临终时的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也可以说明自己要什么,如充分止痛、舒适等等。一份在美国被广泛使用,名为“五个愿望”的生前预嘱中,甚至列出了更加详细的内容:

,我希望我的嘴唇和口腔一直保持湿润。,我希望定期温水沐浴,所有时间里身体都保持洁净无气味。,我希望能得到个人护理,如修胡须、剪指甲、理发和刷牙,直到它们会引起我的疼痛和其它不适……,我希望尽可能有人陪伴,当死亡来临时要有人和我在一起。,我希望尽可能有人拉着我的手和我说话,尽管我可能看不见听不见也不能感受到任何接触。,我希望被和善、快乐地而不是被悲伤地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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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有我喜欢的画或图片挂在病房接近我床的地方。,如果我不能控制我的肠道或者膀胱功能,我希望床保持干净,如果它被污染了请尽可能快速更换……,我希望家人和朋友把我的死亡视为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生命过程,这可以使我的最后日子变得有意义。,我希望家人和朋友对于我的死亡有困扰的话接受心理咨询,希望对我的记忆能给他们享受而不是遗憾。……

许多美国人认为,“五个愿望”完全改变了他们对死亡的想象,改变了他们面临死亡时的谈话内容和方式,甚至改变了他们对生命的看法。他们不仅能在事先对自己履行最后的责任,更能在病重和临终时得到善良的对待。他们不仅能要求缓解身体的痛苦,更能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安慰。他们在生命尽头感受到了爱与关怀,感受到个人的意愿被尊重,他们的亲人也因此更能面对他们的死亡。

更加重要的是,面对上述“生前预嘱”对临终者提供的各种可能性,一种被称为“安宁缓和医疗”的医疗模式方兴未艾。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缓和医疗原则有三:

1、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

2、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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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的办法。

这些原则非常重要,它保护那些即使放弃生命支持系统或某些极端治疗的人,在生命尽头也并不是消极等死。它郑重承诺对临终者的身心痛苦和一切不适,提供有效的缓解和治疗。

总之,一种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又给病重和临终者带来最大限度舒适的愿望,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现实。

“生前预嘱”和“安宁缓和医疗”正彻底改变那种认为“安乐死”是人们面临绝症痛苦时唯一选择的想法和作法。

当全世界仍然在死亡的阴影中讨论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的时候,“生前预嘱”使那些处在生命尽头的人沐浴在一片阳光中。

第三讲:“生前预嘱”,谁的权利,谁的选择,

既然“生前预嘱”是人对自己生命尽头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决定和选择,那就牵涉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人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传统医患关系中,患者往往不参与决定自己的医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