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禁止做哪些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等。
受援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我们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我们在享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我们也有自己要履行的义务:
1、据实提供案件的真实材料,不能谎报欺瞒;
2、配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3、如果受援人通过此项案件能够得到较大利益时,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费用。
二、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哪些:
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看看是否在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之中:
1、因为申请人的错误或者责任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案件;
2、申请人不能提供诉讼案件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3、不需要诉讼的案件而直接由行政机关处理;
4、申请人不如实提供证据,出具虚假证明来欺骗法律援助工作者;
5、需要诉讼的案件是属于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类的纠纷;
6、其他经过管理部门认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声明不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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