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一、军队 土地使用权 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 土地使用权转让 管理,适应国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依法将军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 法规 ,科学论证,精心组织,注重效益,不得损害军队和社会的公***利益。 第四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保证部队战备、使用和长远建设需要及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军事禁区、保密要求高的单位和军事禁区附近、自己有能力开发的土地和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严禁转让。非开放地区(含已对外开放县、市辖区内尚未批准开放的沿海岛屿)的军用土地不准对外商和港澳台商转让。 第五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拟制与国家土地政策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组织编审军用土地开发规划与计划,负责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工程开发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收缴应上交总部的 土地转让 费。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以下简称各大单位)所属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各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 二、第二章 转让的范围及年限 第六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包括: (一)整宗空闲的土地; (二)可以划出单独管理的营区边角土地; (三)独立院落危旧房占用的土地; (四)被列为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五)被列为开发区、经济特区的农场、马场和企业化工厂等用地; (六)其他可用于开发的土地。 第七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一) 招标 ; (二)协议。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保证地价的公开、公正、公平,采取协议方式的转让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他跟土地的所有权存在着本质的差别,我们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它存在着种类的差别,比如说有军队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要进行租赁的话,那么必须要在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否则的话当然是不能够再进行租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