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和强奸的区别
一、嫖娼和强奸的区别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不属于强奸罪,但触犯治安处罚办法,需要处罚15天以下的拘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罪处罚。
二、提供卖淫和嫖娼场所的判多久
没有构成犯罪的处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