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但凡是银行门前,总是立着两头狮子?

狮子也可以放在法院门前。

法院石狮的隐喻

许多民族都有将动物作为一种精神象征或作为神灵加以图腾崇拜的传统和习惯。在中国,龙就是一种中华民族的象征,难怪一则关于龙的广告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因为龙已经不再是一种假想的神灵,而是一种精神符号。除了龙之外,牛、马、龟、虎、狮等诸多动物在人们的特定意识中也都有其相应的象征意义。文化传统不同,同样的动物又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日本,乌鸦是一种吉祥的动物,是智慧、聪明的象征,而在中国,乌鸦则是一种不吉利的象征。在印度,猴子、牛都是神,牛可以在大街上若无其事、大摇大摆地逛街,全然不顾是否阻碍交通,有时还在大街上方便一下,人们对此也只能听之任之。

在我国,我们见得最多的是作为吉利和威严象征的石狮,通常是将成对的石狮放置于建筑物的正面。从古代开始,宫廷大院、陵墓都有这样的石狮,石狮怒目相视,坚齿利爪,人们期望石狮能够以其威严避邪。文化大革命中,石狮被作为封建意识的产物也成了革命的对象,大量具有文物价值的石狮被毁坏。改革开放以后,石狮又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常见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大楼门前,主要是避邪免灾,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样做是能够理解的,毕竟金融行业是一种高风险,且难以预测的一个领域,人们很自然地会祈求神灵的保佑。不过,近来笔者发现随着法院办公大楼的更新,许多法院新大楼的大门前也都放置了石狮。怒目利齿的石狮,配上紫铜的大门,加上高高的台阶,法院大楼看上去的确显得十分威严,有不少法院大楼已经成为当地的“地标性”建筑。

石狮对于法院而言,人们更多地是将其作为威严的象征,法院不是盈利机构应当不会考虑吉利生财的功能,至少不是主要的隐喻象征,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也不会以石狮避邪。这样一来石狮无疑强化了法院的威慑感。这与我们在传统意识上将法院简单地视为专政工具有一定的联系,正因为过去我们强调它的专政和镇压的功能,所以在我们的意识当中,法院的建筑应当是具有威慑力、震慑力的建筑,石狮又恰好表达了这样的隐喻,是一种权威的象征,我想这大概就是人们将石狮放置于法院大楼前的潜意识,虽然大楼设计者未必十分清楚石狮的隐喻或象征效果,但实际上石狮已经成为诠释法院功能的符号和法院精神的象征。笔者注意到许多法院的大楼都使用了罗马柱或希腊柱作为装饰,这样的柱子无疑具有法治传承的意蕴。然而,法院大楼前的石狮能够作为诠释法院功能的符号和法院精神的象征吗?

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其基本功能是裁决纠纷,解决纠纷,法院就是通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从而解决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的运行。在消除社会矛盾方面,实际上法院和医院具有同样的功能,法院也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一种解决争议的服务机构。作为一种适用法律,彰显正义的机构就不应当是一个高高在上、远离民众的机构。司法机关应当亲近民众,而不是疏远民众,司法机构应当成为具有亲和力的机构。法院不再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是构建平等社会、维护财产权、保障人们自由和幸福的工具,镇压也已经不再是法院的基本功能。法院实际上是诉讼中的第三人,法院首先要做到的是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即使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是如此,在诉讼中,法院给予争议双方平等对抗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法院并不是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对立面,当事人也不是审判的客体,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因此,法院大楼前石狮的隐喻和象征就值得我们认真地反思,法院石狮所表达的威严恐怕恰恰是我们应当抛弃的。

我们注意到不仅是石狮在传递上述意识,不少法院的大楼建筑样式、内部结构的设计,甚至桌椅也都反映和表达了与石狮同样的隐喻。例如法院高高的台阶、紫铜大门(大门往往是不开的,仅仅起着装饰作用)、有着高高靠背的法官椅等等。这样的建筑样式和物品所表达的意识其实是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的。法院的裁判的权威性不是依赖于法院的威严和威慑力,而是裁判的公正性、认定事实的合理性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古代衙门升堂时衙役敲打棍杖和高声呵斥的行为正凸显了封建审判的特性。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建新大楼前曾经征求过一些学者对法院大楼的看法,我在会上提出法院大楼应当平和、不张扬,强调亲近社会,强调它作为公***服务的特性,就像图书馆、车站、医院那样具有亲和力,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会上多数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我还特别强调了不要在法院的大楼前放置石狮。也不知道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楼最终建成了什么式样,我特别希望能够表达和传递一种现代司法的理念。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的法院也在转型过程中,因此应当特别注意要树立一种新的,与现代法治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而不是简单传承过去的传统,有的传统意识恰恰是我们应当抛弃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反思的东西还很多,不仅仅是法院大楼前是否应当放置石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