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诉讼费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
(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3%;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
(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二、计时收费
政府指导价收费每小时200—3000元。
三、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四、其他规定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各市可依当地社会综合发展条件,选择浮动幅度。同一区域律师收费最低下浮额度要统一,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1、律师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动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动30%。
2、县属律师事务所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最高浮动60%。
3、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案件的,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只办理二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可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4、申诉案件未启动再审程序,按3000元/件收取费用。申诉成功并再审的案件可参照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收取费用。
五、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收费标准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以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为基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进行一些附件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收费标准具有多层次性,能够很好的体现出律师的价值以及能够很好根据相应的付出得到相应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