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终止合同告知函
法律分析:解除合同告知函 解除合同告知函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贵方于2012年3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因贵方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内容,严重违约,导致我方蒙受巨大损失,所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供货合同。 现向您函告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一条之约定,买方所供货物与合同内产品规格和型号不符;根据《买卖合同》第二条之约定,用于贸易结算,必须带检定证书。您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实施,基于以上原因,我公司正式通知您解除您于2012年3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您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