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形式要求问题上,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有何分歧

英国法学家施米托夫在其对票据法的研究中认为“严格性原则是整个流通 票据法的基础” 。但票据法的比较研究表明,“日内瓦公约和以该公约为基 础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严于普通法国家的法律规定。正是由于普通法系的流通票 据法没有大陆法系的法律严格,所以普通法国家未能接受日内瓦公约” 。循 着“严格性”这一线索对于票据法的比较研究和票据法国际统一活动来说是非 常有帮助的,因为严格性对于两票据法系间存在的诸多细节冲突确实是一个很 好的概括。

施米托夫用宽限日期、流通票据的名称、受款人的名称、拒付证书等作例 证支持其观点,而实际上两票据法系间在严格性方面的冲突不限于此。例如出 于票据流通的需要,英美票据法系与日内瓦票据法系都特别强调票据的形式问 题,日内瓦票据法系在理论上认为票据为要式证券,“为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 和欠缺,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 力” ,所以票据行为有着严格的形式要件,特别表现在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有着具体的分类和相应的法定效力。英美票据法系则在票据立法与票据法理论 中将票据形式问题的重要性与票据流通能力相联系。“一张票据是否满足这些 形式性要求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它决定着票据有无流通性” ,从而决定该 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票据具备流通性,则适用流通票据法,否则适用合同 法。而且票据满足法定形式要求,成为流通票据,也是决定票据持票人是否为 正当持票人的要件之一。英美票据法系认为“流通性问题只是一个形式问题, 不应与有效性和可托收性混淆” ,例如为赌债而签发的票据或者由未成年人 签发的票据如根据相关法律被认为是无效的或可撤消的,但只要满足形式要 求,并不妨碍其为流通票据,这与日内瓦票据法系无因性理论有异曲同工之 处。但对具体的形式要求是什么,两票据法系的要求却有所不同,存在许多具 体细微的差别,总的来说,日内瓦票据法系偏重于形式严格,而英美法系则较 为灵活。在严格与衡平之间的调试,不仅反映了各法系不同的立法传统,更反 映出各国国内的商事实践对其票据法的冲击,而后者无疑具有更为基础的意义 和影响,因为立法者对流通性强弱的选择,最终是由社会的商事化程度决定 的。因此所谓“严格”,是与衡平相对而言的。严格性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要 求,而衡平则是变化着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对有时显得僵化的法律进行抵 制的要求,“两者之间存在永恒的和难以解决的冲突” 。对于素有衡平法传 统的英美普通法国家来说,这一传统的潜移默化,使得其票据法之严格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