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程序.材料.法律效果备忘】 预告登记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操备忘
一、 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
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准备材料分为两步:
第一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取得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第二部: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 申请书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具有明显的区别,二者法律后果亦不相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享有抵押权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在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